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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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