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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呢

解除合同的條件有:
1、因違約方在合同期限截止後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約定違約賠償責任,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守約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
2、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一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當事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