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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58W)

一、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普通是指當事人簽署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防止、不能剋制的事情,普通指地震、颱風等,在合同的實行過程當中發作此類事情,招致房屋滅失。

2、在實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為表示不實行主要義務。比方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白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能夠提出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實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實行。比方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越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招致買方不能獲得房屋一切權證書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實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的。

二、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以後,一致認同進行解除有關合同,不再繼續履行有關合同的義務。或者是一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應該進行的有關義務,以及有其他的違約行為的話,那麼另一方也可以進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