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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有哪一些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4.74K)

承擔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有生產者和銷售者。但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承諾、保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責任主體特殊情形下不再侷限於生產者和銷售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承擔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