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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託協議(供物業委託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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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託協議(供物業委託管理用)

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託協議(供物業委託管理用)
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供物業委託管理用)




  甲方: (物業管理公司、受託方)

  乙方: (房屋出售單位、委託方)

  甲、乙雙方根據常政發[1994]107號文頒發的《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議定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據市 檔案規定將 新村住房共計 套 平方米(建築面積)出售給職工個人(說見清冊),現委託由甲方管理並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委託管理費。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

  二、 房屋修繕

  (一) 甲方負責乙方委託房屋共用部位及設施的維修及日常養護,保證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託管房屋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託甲方負責,費用由購房人自理。

  三、 託管費用

  (一) 根據市政府檔案關於"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規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優惠出售房或補貼出售房房價款 %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 元,作為房屋委託管理費。乙方在本合同簽字後15天內,將上述款項金額撥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帳戶,帳號 ,甲方保證專款專用,並接受乙審查。

  (二) 甲方負責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日常維修,所需費用從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增值部分中開支。遇有中、大、修以上專案,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實分攤。

  (三) 甲方對託管房屋共用部位設施提供及時的維修、養護。若因甲方維修不及時等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四、 其它

  (一) 為了便於託管房屋的管理和維修,乙方將有關房屋檔案、圖紙及其它技術資料移交給甲方存檔備查(合同終止,一併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倒塌等、非甲方責任。

  (三) 其它約定:

  備註:

  (一)本合同在簽訂後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 本合同適用優惠和補貼出售兩類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