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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記錄或者證據。
(二)及時發出催告和異議。
(三)及時收集和儲存證據。
(四)建立資訊彙報反饋制度,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五) 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務部負責監督、檢查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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