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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工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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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指已經依法退休的人員因為某些原因又回到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聘請這些退休人員時簽訂的不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因此在工作期間,退休返聘人員發生事故,是不會按照工傷處理的。那麼,如果退休返聘人員工傷,甚至退休人員工亡該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工亡如何處理?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死亡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從這條規定來看,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屬於勞動法律層面的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應該被認定為勞務關係。

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一般而言,聘用協議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也可參照工傷保險標準處理。

二、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準賠償向返聘人員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屬於勞動法領域的特別法,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按照勞務僱傭關係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比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準高於工傷中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賠償則不能主張。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知道要是退休人員工亡、工傷的話,由於其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因此此時不能按照勞動法中工傷進行處理,只能按照人身損害做出處理。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