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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生效與終止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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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和同作為一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的勞動類的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比較重要。我國規定這了合同一定要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進行書寫。那勞動合同生效與終止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生效與終止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區別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也可以說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履行的一種不完好狀態,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關係履行的一種完好狀態。

其次,解除和終止是否由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不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勞動合同終止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最後,解除與終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式也不相同。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不利後果。而勞動合同的終止一般並不需要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式,到期即可終止,目前僅有部分地區有地方性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建議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要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保留交接清單。

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事件的辦理時,相應的勞動者應到場進行辦理。合同的生效時間就是合同的簽訂時間,合同的終止時間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對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有著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