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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分割財產時對工齡買斷款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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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分割財產時對工齡買斷款如何處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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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分割買斷工齡款,買斷工齡款屬個人財產

有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該取得的住房公積金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關於“買斷工齡”,法院認為:它顯然既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的幾項收益,又不屬於司法解釋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其它財產,且鑑於它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上,企業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主要是對特定人今後事業、養老、就醫等方面的救濟、補償性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就其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