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時孩子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3.36W)

夫妻離婚時孩子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婚前無特殊約定,原則上平分。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子女在八週歲以上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無特殊約定的,原則上平分。

1、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之後的孩子撫養權撫養費,財產的分配問題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在離婚之後出現的各種財產分配的糾紛,此時是可以在結婚之前就商量好各個問題以及擬定一份財產分配計劃書,無論如何我們都是需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