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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的工齡還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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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動離職的工齡還算嗎

自動離職的工齡還算嗎

算工齡,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日起自動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之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1、根據原勞動部辦 公 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和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覆函》檔案規定:自動離職的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工齡不予計算;自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2、在養老保險方面,因為自動離職人員工齡是從繳費之日起可以合併計算,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3、《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六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4、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怎樣才算自動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說得簡單一些工齡就是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這時候不管是被單位開除還是自己主動離職,只要是實際有過工作提供了勞動的,那麼就應該計算工齡。就算其中有過失業期,之後又找到了工作的,那麼工齡也是會累計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