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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 | 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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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 有抵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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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拍賣後如何分配

抵押財產拍賣後應該先分配給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剩下的再用來償還其他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此外,《執行規定》第93條、第94條也規定了優先權人、擔保權人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