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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流程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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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流程及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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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司法拍賣的流程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司法拍賣方式及詳細流程

目前一般情形都採用網路司法拍賣形式進行拍賣,但網路司法拍賣不能夠完全取代傳統司法拍賣,並非所有的物質都可以上網拍賣,當涉及到一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拍賣標的,可能仍需要採取傳統的拍賣方式。

由此可以得知,目前我國司法資產拍賣一共是分兩種情況的,分別是被法院強制拍賣和對破產的企業進行拍賣,對破產的企業進行拍賣也是為了清算企業的債務債權問題。如果是屬於強制司法拍賣的話,強制司法拍賣的主要流程就是評估價格,然後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最後按照國家拍賣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