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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良資產轉讓法律允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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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不良資產轉讓法律允許嗎?

個人不良資產轉讓法律允許嗎?

個人不良資產如果是債務的,經債權在人同意後,可以轉讓,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二、企業不良資產主要指的是哪些

不良資產包括已經從企業賬面核銷資產以及企業未核銷但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類資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實物類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因市價持續下跌、技術陳舊、長期閒置等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裝置、房屋建築物以及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的存貨、在建工程等具有實物形態的不良資產。

2、債權類不良資產。債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難以回收的、預計可能產生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擔保損失及其他不良債權。

3、股權類不良資產。股權類不良資產是指長期投資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三、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佔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 [1],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準確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資訊加以估計。為了最大限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佔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賬”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裡暫不詳細分析)。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撥改貸”開始,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當然要有政府批准),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

2.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由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發生虧損的原因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營不善,也可以是社會負擔(如國家抽走了各種本應留下的勞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級決策失誤(有些企業根本就不該建),但只要發生了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原因。

一般情況下,個人不良資產轉移法律允不允許主要還是看他的債權人允不允許。如果個人不良資產是債務,就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同意之後就可以轉讓,債權人不同意。在合理期限內債權人沒有做出任何表示,就表明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