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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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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三板交易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新三板交易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1、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2、 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3、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於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餘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4、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5、 依託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6、 投資者委託交易。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7、 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二、新三板交易範圍:

(1)新三板交易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交易制度的問題

設定交易門檻限制股份流動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資者進行投資,從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金進入交易市場,最終也影響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躍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進一步擴寬的空間,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對於新三板交易並不能發揮進一步作用,諸如進一步引導和發現價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

融資仍然存在一定難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於存在流動性問題,致使不能充分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希望通過廣泛的投資者的快捷融資存在一定難度。

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受限,雖然此舉旨在減少風險,但也使得廣大個人投資者無法分享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發展成果。

非公眾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紅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躍程度。

證券交易市場對於新三板的交易規則的監督要求,必須機構是以投資者為主的,如果是我國公民想要投資新三板的話,必須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允許。另外,證券賬戶餘額的股份不足一千股的話,不允許參與新三板交易,現如今的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是採取的分級結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