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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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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分散債務責任,新三板公司跟其他型別的企業一樣,也會選擇通過出售股票的方式獲取更多的資金。為了防止企業經營者利用股票轉讓的機會,實施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新三板公司必須按照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的規定轉讓股票。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執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的轉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股票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股票轉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轉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轉讓形式,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轉讓形式。

第二章 轉讓市場

第一節 轉讓設施與轉讓參與人

第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股票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訊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票轉讓,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取得轉讓許可權,成為轉讓參與人。

第九條 轉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股票轉讓。

第十條 交易單元是轉讓參與人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設立的、參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證券轉讓,並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服務及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 交易單元和轉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 轉讓方式

第十三條 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轉讓。

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除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採取競價轉讓方式。

單筆申報數量或轉讓金額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標準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導致的股票轉讓,可以申請進行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條 競價轉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採取集合競價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採取連續競價方式的具體條件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第十七條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條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個轉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掛牌公司未按規定提出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申請,其轉讓方式將強制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

第三節 轉讓時間

第十九條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第二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轉讓時間。

第三章 股票轉讓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網際網路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絡卡地址、IP地址等資訊。

第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餘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价格變動單位範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价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傳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執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佈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資料為準。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釋出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資訊等轉讓資訊,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資訊披露平臺或其他媒體予以公佈。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資訊的統一管理和釋出。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釋出、使用和傳播轉讓資訊。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資訊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資訊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資訊釋出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釋出。

股票指數的設定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 做市轉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四十三條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釋出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範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

限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做市商的做市申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交易單元程式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傳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交易單元程式碼、買賣申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 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轉讓日的9:30開始釋出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八條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5%。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賣出價格與買入價格之差等於最小价格變動單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條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五十條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應於5分鐘內重新報價。

第五十一條 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1000股時,可以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二條 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第二節 成交

第五十三條 每個轉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為做市轉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轉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

第五十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申報進行成交;如有2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第三節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六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七條 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參與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八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準),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九條 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買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申請。

第六十一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做市: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導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變更轉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票做市;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 做市商間轉讓

第六十三條 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通過互報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 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交易單元程式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對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程式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七條 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八條 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逐筆公佈做市商間轉讓資訊,包括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九條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七十條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15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七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最高10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10個價位的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資訊,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10筆買入和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等資訊。

第七十二條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每個轉讓日9:30開始釋出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程式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3個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3個價位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第五章 協議轉讓方式

第七十三條 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轉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第七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成交確認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成交確認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程式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成交確認申報。

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交易單元程式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程式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六條 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七條 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為協議轉讓的成交確認時間。

第七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程式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第七十九條 協議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議轉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股票成交總量。

每個轉讓日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佈當日每筆協議轉讓成交資訊,內容包括證券程式碼、證券簡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雙方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等。

股票轉讓公開資訊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佈名稱為“機構專用”。

第六章 競價轉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八十條 股票競價轉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八十一條 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基礎層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轉讓日的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創新層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轉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次。

第八十二條 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5為連續競價時間,14:55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

限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程式碼、交易單元程式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第七章 其他轉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九十六條 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單個或多個主辦券商的不同證券營業部買入股票。

第九十七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可以通過原買入股票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股票的交易單元發出轉託管指令,轉託管完成後,在轉入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

轉託管的具體規定,由中國結算制定。

第二節 掛牌、摘牌、暫停與恢復轉讓

第九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實行掛牌轉讓。

第九十九條 股票依法不再具備掛牌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掛牌轉讓,予以摘牌。

第一百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出現異常轉讓情況的股票採取盤中臨時停止轉讓措施並予以公告。

具體暫停與恢復轉讓時間,以相關公告為準。

第一百零一條 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轉讓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釋出的行情中包括該股票的資訊;股票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股票的資訊。

第一百零二條 股票的掛牌、摘牌、暫停與恢復轉讓,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予以公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及時公告。

第一百零三條 股票掛牌、摘牌、暫停與恢復轉讓的其他規定,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轉讓行為自律監管

第一百零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股票轉讓過程中出現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可能影響股票轉讓價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異常轉讓行為;

(三)股票轉讓價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四)買賣股票的範圍、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規定限制的行為;

(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主辦券商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風險管理、技術系統執行、做市義務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有關單位,對異常轉讓行為等情形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查。相關主辦券商和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六條 轉讓參與人及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細則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根據《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相關業務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九章 轉讓異常情況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出現無法申報或行情傳輸中斷情況的,主辦券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無法申報或行情傳輸中斷的證券營業部數量超過全部主辦券商所屬證券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屬於轉讓異常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可能發生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轉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轉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第一百二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暫緩進入清算交收程式、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決定恢復轉讓,並予以公告。

因轉讓異常情況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採取的必要措施造成損失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轉讓異常情況處理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章 轉讓糾紛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之間、主辦券商和客戶之間發生轉讓糾紛,相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查閱。轉讓糾紛影響正常轉讓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之間、主辦券商和客戶之間發生轉讓糾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資料。

第一百二十四條 客戶對轉讓有疑義的,主辦券商有義務協調處理。

第十一章 轉讓費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理股票買賣的主辦券商交納佣金。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納轉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轉讓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原STAQ、NET系統公司和退市公司掛牌股票轉讓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述時間,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述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高於”、“不足”、“少於”不含本數,“以內”、“達到”、“以上”、“以下”含本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細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可以知道,由於股票資訊已經實行了去哪國聯網制,只要在購買股票後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在全國範圍內都可以查詢到確切的資訊。由以上資訊,可以發現,新三板公司股票的轉讓規則與中小型企業的轉讓規則是存在著相似之處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