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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是為了破產性執行而得到債務名義的給付訴訟;(2)認為是要求異議者作出撤回異議或者承認債權的意思表示的給付訴訟;(3)認為是為了達到消滅異議的效果,形成債權之效力為目的的形成訴訟;(4)認為是求得對破產債權的適格、存否、順序以及數額等成為異議的物件的事項加以確認的確認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屬於獨立於破產案件的財產爭議訴訟案件,故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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