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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之訴

夫妻債務 閱讀(2.01W)
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之訴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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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置房可以買嗎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相關的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就是是因重大的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規定被安置人將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的產權是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是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的因素而動拆遷的,動拆遷的公司通過其他的途徑安置或者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的商品房。該類的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是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政府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無房產證賣方將無權對房屋進行處置,同樣也不能享受房屋帶來的利益,對於買房來說,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兩賣的專案。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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