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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要履行的程式

破產清算 閱讀(2.79W)

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1、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2、成立清算組;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8、登出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式正式終止。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清算要履行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