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是什麼?
破產清算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是,很有可能在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3年內不能做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二、企業申請破產清算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
(4)企業職工安置預案(包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解除勞動關係後對職工的補償方案等);
(5)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6)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7)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8)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企業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四、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的職責有哪些?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司法實踐中造成企業破產的原因很多,如果並不是因為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原因造成企業破產清算的,對法定代表人基本上不會造成任何影響。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通常也不能要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者其他的高層管理人員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