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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公司的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2.51W)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有的企業就面臨倒閉的風險,倒閉的公司少不了的就是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公司的設立是有條件的。嚴格的條件限制規範了企業破產行為,防止一些企業通過倒閉來逃避責任,但是具體的設立條件是什麼呢,可以到本文進行詳細的瞭解。

破產清算公司的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進行破產清算的條件

1、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人員組成。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2、中介破產清算組的類別。

(1)按有無法人資格劃分,可以分為二類,一是有法人資格的、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類似破產清算事務所(或破產清算公司)專門機構,在核準的範圍內承接破產清算業務,承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沒有法人資格的、由若干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派出人員組成的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該組織屬鬆散型的臨時機構。按有無法人資格進行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因清算組的侵權造成損失之後的民事賠償問題。

對於第二類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清算級成員因清算工作產生的報酬與收益,應歸派出機構;如果涉及到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首先應由清算組本身承擔,清算組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派出造成損失成員的機構追索。

(2)按破產清算組受理破產清算的物件,也應分為二類

一是傳統的破產清算組;

二是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根據目前的破產法律規定,對涉及國有企業的破產,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破產清算組為好,這主要是涉及社會穩定、職工安置、勞動保障等一系列的歷史包袱問題,必須要有政府的力量作為保障;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資公司,不涉及上述歷史包袱問題,那麼則應當採取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清算質量提高清算效率。但是為了保證傳統清算組的清算質量,可以要求將破產中的清算業務這一塊,由傳統清算組再打包給中介機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確保清算質量。這是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生存的關鍵,因為目前法律規定,破產清算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涉及國有企業破產的案件往往受到極大的行政干擾,所以,由中介機構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是否能被選用,存在很大的疑問。因此,法院對將宣告破產的案件,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

1、成立清算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組,根據清算的種類不同,清算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自行清算時,清算組的成立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進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時,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時清算組的組成人員由法院來指定,可以由股東和中介機構共同進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以後,應當選舉出清算組組長,然後制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編制工作計劃,接下來就是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具體步驟和方法。

2、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向清算組移交公司管理權,需要移交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的公章,公司進入清算以後應當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無遺漏的債權債務清冊;

(3)、資產清冊,應當按照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造冊;

(4)、合同書、協議書等各種法律檔案應當編製成冊;

(5)、賬務賬冊、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

(6)、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詳細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和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3、清理公司財產

首先,清算組應當確定公司的財產範圍,這種財產範圍一般包括: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解散時享有的股權;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其次,清算組應當接管公司財產。將公司的實物和債權進行清查登記;同時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確認;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公司的其他權利進行登記;最後還要對公司的非金錢財產進行財產估價。

最後,清算組應當要求佔有清算公司財物的持有人交還其財物,如果相應的財物無法交回,則可以要求相應的持有人作價清償;如果清算公司向外進行了投資,則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回收對外投資;責成相關股東交足尚未繳納或者抽回的出資。

4、接管公司債務

公司的債務一般包括銀行借款、應付貨款、應付工資、未繳納稅金、專項應付款、其他合同義務。接管公司的債務分為債務的確認和登記,對債務的確認是接管債務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況下應當審查債務產生的原因和依據,對相應的債務產生的合同進行審查,看看有無違規合同或者是非應當公司承擔的債務,完成公司債務的確認後,將得到清算組確認的債務登記造冊。

5、設立清算賬戶

清算賬戶應當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因為清算組一開始工作便會發生清算費用,公司原有的賬戶是以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條件的,不能滿足清算業務的需要,因此應當及時設立清算費用賬戶和清算損益賬戶。

6、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一環節,清算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對申報債權進行登記,查驗是否有遺漏債權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核對其證明材料。申報登記結束後,清算組應當編制債權、債務清查報告表,以利於及時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解決糾紛。

7、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清算組為了了結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終結公司的各種法律關係,可開展一些必要的“為了了結公司業務”範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清算組在此環節中的主要工作包括:為了結公司現有業務而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清理,包括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應收款,收回債權;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為不同的債權有著不同的情況,所以應當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針來實現債權的回收工作。

8、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公司清理活動中,無可避免的會和其他相關主體發生糾紛,這時候清算組應當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參加民事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清算組可以聘請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9、處理公司財產

因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償大部分都是金錢清償,因此清算組有必要對公司的相應資產進行變價處理,轉為貨幣形式。

10、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後,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相關報表完成以後,如果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則按法定順序清償;可能不足以清償的,及時通知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停止清算活動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11、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清算公司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或人民法院有權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議和意見,由清算組進行修改,直至通過。

12、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清算組制定的方案經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清償順序一般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

13、提交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並製出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賬務賬冊,將這些材料一併提交股東會或政府主管部門,由上述機構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

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9)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內容。

14、辦理登出登記

清算報告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各種賬務賬冊經股東會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確認後,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達不到條件是不允許破產清算的。之所以限制嚴格,就是為了確保企業破產的規範,防止一些逃避責任的企業存在。清算是為了摸清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和負債情況,為破產的順利進行提供必要的準備,確保順利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