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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清算 閱讀(1.75W)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則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這種區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進行的清算程式不同。公司終止時,如果財產足以償還債務時,所進行的清算為非破產清算,理論上全部債權人的債權均能實現,而且往往還存在剩餘財產可供分配。否則,如果財產已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則必須按照破產清算程式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式和公平受償原則清償了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破產債權後,公司終止。當然,實踐中也存在一種情況,即公司終止時,由於尚未進行清算,對其資產負債情況並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啟動的是非破產清算,但經清理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發現其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時,這時,非破產清算程式將無法進行下去。這就需要清算組織或者債權人按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程式,從而由非破產清算程式轉入破產清算程式。對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三、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第一,適用的法律不同。破產清算應依破產法的程式進行,解散清算則依公司法的程式進行。

第二,清算原因不同。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則是除公司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為的清算。

第三,清算機關不同。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管理人進行,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依法組建。我國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第四,確認程式不同。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適用的法律是不一樣的,進行清算的原因也存在差異。清算都需要組建清算機關,更是破產清算是由法院組成的,非破產清算則是股東自行組成的。清算結束後,需要清算組再次進行債權債務確定,確認無誤後,結束清算程式,依法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