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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資屬於虛假出資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04W)

不算。
1、虛假出資與虛報註冊資本的主要區別有兩點:
一是責任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後者一般為公司。
二是侵害的法律關係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後者則主要損害交易安全和登記管理秩序。
2、對於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金全部墊資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可定性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在虛報註冊資本案件中,當事人在案發前或立案調查過程中已經補齊全部(或部分)資金的,如在法定時限內,應予以處罰,其補齊全部(或部分)資金的行為可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自由裁量考慮情節。
4、利用假的銀行賬戶獲得的驗資報告屬於虛假證明材料。涉及的資金問題,可按查辦“兩虛”案件的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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