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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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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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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均有權處分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善意,系維護共同利益,或有正當事由等,應認定處分行為有法律效力。維護共同利益處分財產類似民法上無因管理行為。與無因管理不同的是義務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費用系共同的。有正當理由處分財產,如求學、探親等費用支出。因為系善意和正當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此類情況應排除將財產贈與他人,否則應認定贈與無效。必須依照《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強調等價有償性才保護,或經雙方協商或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