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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出在哪備案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03W)

撤銷分公司備案。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出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准予登出登記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分公司的《准予登出登記通知書》影印件;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5、其他材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出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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