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退出公司的理由是什麼?
股東退出公司的理由不是法定的,但股東的退出方式主要是: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援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乾淨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式比較複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二、股東義務有哪些?
(1)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2)權利不得濫用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是合法的,股東就不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在退出公司的時候,法律制度並不要求股東必須要提供什麼正當的理由,如果股東認為公司的經營前景可能不好,只要有人願意接受本人股權,就可以依法轉讓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