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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領導授意下級單位受賄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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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領導授意下級單位受賄罪如何認定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上級領導授意下級單位受賄罪如何認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上級領導授意下級單位受賄罪如何認定

1、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4、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