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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公司存續時間是多久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93W)

一、法律規定的公司存續時間是多久?

法律規定的公司存續時間是多久

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存續時間,公司存續時間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存續期間辦理登出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登出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登出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5、在清算進行完以後,才能進行登出。

四、公司登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綜上所述,公司存續時間不受法律制度的限制,事實上,只要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原則上是可以一直存續的,法律也沒有規定過公司章程當中必須約定公司的存續期限,但是,在公司存續期間可能因為市場因素或其他原因導致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後要依法辦理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