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聯交易認定標準是什麼?
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絡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了統一管理的關係。
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係的: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的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二、股轉公司對關聯交易的稽核要求
根據目前股轉公司稽核披露的公開檔案以及已掛牌公司的掛牌案例來看,新三板對關聯交易並非絕對禁止,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下是允許存在的。通常允許繼續存在的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情形:
1.關聯交易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不存在損害掛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輸送的情形;
2.程式合法,關聯交易在程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的規定;
3.關聯交易佔比較小,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4.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在掛牌前完成清理;
5.及時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披露,不存在隱瞞情形。
三、哪些主體構成關聯方?
實際操作中,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關聯交易的界定的相關內容是重中之重,關聯交易的界定不明確是會讓公司產生權力不平衡,這也會嚴重損害公司的股東以及其他一些人的利益的。這一樣的話,不僅會容易產生糾紛,還容易影響到公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