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執行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處罰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86W)

一、執行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處罰是什麼?

執行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處罰是什麼?

執行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處罰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 第四條 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人員,尤其是公司內部的股東,他們跟公司之間的利益都是密密相關的,主要還是因為公司內部他是可以進行一個盈利性的活動的,他們的日後年終分紅就是與此相關,但是不能構成投資,否則對於整體股東來說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