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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什麼時候可以轉讓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5.28K)

公司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三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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