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是多少?
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是沒有限制的,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條件是: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人有哪些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所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協議中約定的除外。
(4)可以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1、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除非企業經營的專案比較特殊,類似於成立保險公司,成立商業銀行或者成立投資證券類公司,這些公司對註冊資本還是有要求的,成立普通的公司,對註冊資本沒有任何要求,不僅如此,註冊資本還可以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