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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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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隨著經濟發展,各類公司建立層出不窮。有的大公司為了公司的發展,也會跨地區發展分公司,這就涉及了分公司法人的問題,而有關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呢?這也是大多數人民不清楚的地方,下面由小編進行有關內容介紹。

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承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分公司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法人,所說的公司法人相當於負責人的地位。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許可權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由於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因此總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授權分公司中非負責人作為簽約代表,並無不可。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公司員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會帶來如下法律風險:

1、 簽約許可權衝突的風險。由於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對外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的權利,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一般亦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負責人的其他員工,則需要明確約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約權,但此類約束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對外不能對抗簽約相對方。

2、表見代理的風險。《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分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員工,但該員工被終止代理權甚至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後,總公司未及時告知交易相對方其無代理權的情況,該員工與交易方所籤合同仍然成立並有效。

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在公司發生經濟或者刑事案件風險時,依法需要承擔刑事或者行政上的責任。

總結來說,分公司是企業一個特別的存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也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法人,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關於分公司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其中所說的分公司的法人也就是我們所知的負責人,依然對公司經營承擔一定的民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