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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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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的行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業來承擔責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通常根據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也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這裡的“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罪名如下: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妨害清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四)虛假破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八)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十)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十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十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十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十五)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