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虛開增值稅發票範圍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3.24W)

一、虛開增值稅發票範圍是什麼?

虛開增值稅發票範圍是什麼?

虛開增值稅發票範圍是違反發票開具管理規定不按時的情況,如實的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行為。發票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

第一種虛開情況是不真實的交易。

不真實的交易,就是對發票不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一系列行為。

例子: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專案、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專案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即票貨不符,張冠李戴。

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專案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一致。

第二種虛開情況是票物不相符

哪怕進行了實際的交易,票物不相符也不行。票物不相符有以下兩張情況:

1、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虛開增稅發票罪要如何界定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要與有關的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區分開來。所謂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麵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稅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現行刑法對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

二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未遂問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抵扣稅款,如果行為人僅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沒有非法抵扣稅款,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一種,且達到定罪標準的,即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以從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行為犯,而非其他犯罪型別。

因此,只要行為人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沒有能夠抵扣稅款,仍屬犯罪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那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有無未遂形態我們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為人在虛開過程中,還沒來得及將虛開發票行為完成即被查獲,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未遂的。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稅收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任何人都必須要通過法律當中的規定繳納稅收的。比如說增值稅發票是不能夠虛開的,這是屬於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會按照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