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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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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可能是不成立、可撤銷、無效或者有效。

(1)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股東決議不成立:

1) 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 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 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 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導致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4)公司股東會符合法定規定的程式,且通過了表決的決議具備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依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需由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會決議的內容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後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一般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都是股東會決議,因為此時公司的股東至少是2人,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則不能超過200人。但若是自然人獨資的公司,因為股東僅僅只有一人,無法形成會議,所以才不設股東會,對公司的有關的決議稱之為股東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