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57W)

一、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依據不同

公司股東的權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兩種型別。前者依據是共益權,後者依據的是自益權。在股東代表的訴訟中,原告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僅以受害的股東身份提起訴訟。

2、提起訴訟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因管理層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於公平地保護中、小股的權益;而直接訴訟則是因侵犯股東利益引起的,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3、訴權不同

前者的原告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維護的是公司的利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後者維護的是股東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訴權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兩個方面。

4、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在代表訴訟中,被告則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董事等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而公司是否參加訴訟及在訴訟中處於何種法律地位。在英美,公司是作為名義上的被告參加訴訟的,同時,公司又是代表訴訟中的真正原告。因為如果股東原告勝訴,直接受益的是公司。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和股東直接訴訟的提起權是有一定區別的,股東直接訴訟可以由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是代表訴訟卻不可以。同時股東代表訴訟還有一定的提起條件,如股東必須要持股180天以上,同時被告是公司的董事或者是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