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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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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集團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註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註冊成立企業集團程式:

設立企業集團,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諮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同時領取《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集團登記證》。

三、集團公司和企業集團的區別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將來很可能受合夥企業法調整。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範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係應該受公司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並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型別,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係,在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在後一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叄)註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一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範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准和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五)管理的塬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的塬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集團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如果是集團成員,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擔起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與集團利益的協調,與成員企業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並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任何一家公司在起步階段絕對都不可能直接去申請註冊集團公司的,集團公司基本上都是從小型公司一步步做大的。拋開其他的不說,想要成立一家集團公司,對於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要求都非常的嚴格,如果註冊成為了集團公司的話,能直接說明該公司的經濟實力是非常雄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