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為幾位?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沒有明確規定。
《公司法》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二、董事會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主體是單一的,也就是說,股東只有 1 人。一般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是國家授權的部門。
(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依法對公司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由於這種公司的股東是單一的,所以公司只設董事會、經理等。董事會成員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委派和更換。董事成員還應有公司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權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法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成員的人數在5~19人不等,至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的人數是由國家決定的。由於國有獨資公司中沒有股東會,所以,董事會就屬於高級別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