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如何申請讓股東出資認繳資金?

經營管理 閱讀(1.17W)

一、如何申請讓股東出資認繳資金?

如何申請讓股東出資認繳資金?

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於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範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為出資。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修訂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採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年《公司法》第27條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二、貨幣形式出資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應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最好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若是他人代為繳納出資的,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註”一欄中註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若涉及到他人代為出資的,則需要另行簽訂協議對出資款予以說明,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繳納出資後,應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對於公民企業在註冊時認定的註冊資本,由於不需要立即全部繳納,所以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生產經營實際來進行繳納出資情況,具體情況下股東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完成出資的,但如果沒有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資,則可以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