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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認繳全部出資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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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認繳全部出資轉讓股權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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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能轉讓股權嗎

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認繳制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而僅僅是賦予了公司在資本籌集與運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因此,是否實繳出資並不改變股權投資行為的性質。
而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
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認繳出資的股權可以轉讓,轉讓流程與一般股權轉讓流程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