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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公司的債權轉讓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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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出公司的債權轉讓條件是什麼?

登出公司的債權轉讓條件是什麼?

公司依法登出後債權轉讓條件有: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這樣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

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二、公司依法登出後債權轉讓型別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型交易還是貨幣型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登出公司如果擁有有效的可以轉讓的債權,受讓人和轉讓人達成合意,那麼登出公司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從上文可知債權轉讓分為支付行轉讓債務重組行,非貨幣行有負債型這幾種型別。另外登出公司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