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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債務 閱讀(1.13W)

常常聽說的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通過協議將他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全部轉讓就是讓之前的債權人脫離此合同不再承擔債務,部分轉讓就是第三人蔘與,共同承擔債務。那麼公司債權轉讓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下文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歡迎閱讀!

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相關知識:公司的債權債務如何管理

第一、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登記造冊

筆者經常發現有的公司的債權債務無人管理,混雜不堪。該什麼時候履行義務,該什麼時候行使權利,無人問津。往往要等到對方債權人催告履行債務時,才發現對外債務應該履行了。沒有事先的充分準備,債務到期時,因難以排程經營資金和其他資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債務而違約,產生額外的違約責任或經濟糾紛。

而更為嚴重的是,債權的行使因受訴訟時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時有發生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既便是聘請律師訴訟解決,往往也得不喪失。

要做好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首先應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無論大小,概莫能外。

第二、做好履行債務的準備工作

債務到期前,應根據債務標的大小、標的物的具體情況,做好履行前的準備工作。信守承諾,認真履行合同。杜絕無端產生違約責任的情況,而加大履行債務的負擔,同時可以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

第三、對到期後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及時催告

債權到期後,往往基於往來業務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或者考慮不想因過分追債而失去客戶資源,只能電話或者上門找債務人友好協商催促對方履行債務。但對方以種種理由就是不付款,眼看將要過兩年訴訟時效,此時,應書面(特快專遞或傳真等)去函明確催告對方履行債務,當然可以同時通過電話給對方解釋系“例行公事”而已。這樣一來,債權的訴訟時效就會因催告而中斷,重新開始計算兩年訴訟時效,因此,可以切實保障債權在法律上勝訴的權利。

第四、到期債權應及時訴訟解決

對於已不打算繼續合作或者已沒有繼續合同基礎的業務往來單位,如發生到期債權久催而對方總是不履行義務的情況,應及時聘請律師,通過訴訟解決。否則,一旦債務人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或者已做好了充分的逃避債務履行的準備後,屆時,合同將變成了一紙空文。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小編提示,在合同當中應寫明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避免因合同中第三人引起的糾紛。如果大家對此專題的法律知識感興趣或者存在疑問的,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