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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讓

公司債務 閱讀(1.4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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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讓

市場競爭的過程中,一些公司因處於競爭劣勢,公司出現倒閉破產,最終需要登出公司。公司登出涉及到最多的問題債權債務問題,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讓是許多公司必須考慮的。在登出之前必須解決好債權債務問題,確保債權者的利益不受損。具體的內容,可以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怎麼寫

公司登出債權債務轉讓協議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簽訂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鑑於: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鑑於: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後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於不可歸責於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後,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並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並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准。

2.3 C廠承諾並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

2.3.2其自願並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並願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並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於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並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於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C廠(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登出後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一)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在其辦理登出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已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可以清算組織名義參加訴訟。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參加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範圍,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動追加。因無企業法人清算組織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公告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清算義務人。原告只起訴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的,要區分情況:要求其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業法人;要求其清償企業的債務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必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投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被告。

(二)清算義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關係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控股股東。

(三)企業法人已辦理登出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未依法辦理年檢的,不影響其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除非其已被依法登出。

公司登出並不意味著不需要繼續承擔之前的債務了,對於之前的債務,在公司登出之前必須解決,不能讓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同樣,公司擁有的債權可以繼續持有,在登出之前葉可以轉讓或者抵扣債務,具體的可以根據公司要求和實際情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