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民辦學校公司法中都規定了哪些事情

經營管理 閱讀(2.79W)

學校一般分為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私立學校有的時候管理的會更加的嚴格,因此也會有不少學生選擇。私立學校雖然從事的業務特殊了一些,但是還是屬於公司的,所以也是要受到公司法法律法規的限制的。那麼民辦學校公司法中有哪些關於它的規定呢。

民辦學校公司法中都規定了哪些事情

一、民辦學校公司法

1、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民辦學校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詳見附件)。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區劃。民辦學校的行業表述由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的,名稱中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民辦幼兒園、高中、特殊教育學校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3、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學校授權,且使用該學校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學校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明確的,可以不經授權。

4、民辦學校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其他企業未經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行政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審批並獲得相應行政許可,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但從事相關行業、作行業限定語等使用的除外。

7、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當向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民辦學校變更名稱的,應當向與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預先核准,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名稱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就民辦學校的名稱預核准事宜徵求民辦學校審批機關的意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反饋,對於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8、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可以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並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准籌設檔案中予以註明。簡稱僅可省略學校的公司組織形式,並限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招生廣告和簡章。在招生廣告和簡章中使用辦學簡稱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並在學校介紹中標註學校全稱。

在成立民辦學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這些規定。主要注意的就是民辦學校也是需要和其他公司一樣按照屬於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履行相關義務的,不能夠靠業務的特殊性躲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