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二、設立分公司設立所需材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公司都是大型公司的分公司,和分公司簽訂合同也有效力,只要達到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用自己的合同章就行,如果對方認為分公司不具備資質,可以要求總公司出具委託書,授權分公司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