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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追償權可以向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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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的追償權可以向誰行使?

股東的追償權可以向誰行使?

股東的追償權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或者是向實際出資的股東行使,當然行使追償權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具體股東行使追償權需要滿足條件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公司的發起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向被告股東追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某公民若是因為與他人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而成為股東,但是在成為股東之後,發現與自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一方沒有繳納足夠的認購股本,公民要求自己繳納出資額後,可以向之前的股東提出追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