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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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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設立流程是怎樣的?

保險公司設立流程是怎樣的

1、初步申請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是指發起人向審批機構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請人需要向保險審批機構提交法定的檔案和資料。這些材料是主管機關藉以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我國《保險法》第70條規定:“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籌建

《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72條又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3、正式設立

申請籌建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和相關檔案。我國《保險法》第73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68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設立登記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人在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可在法定期間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之時即是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二、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比如企業的淨資產不能少於2億元人民幣,而且,對於保險公司的股東也有要求,比如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