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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股東能申請解散公司

經營管理 閱讀(3.27W)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糾正;
(四)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導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五)其他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哪些情況下股東能申請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