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5.83K)
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1、個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的數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的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的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的行為有哪些?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非法經營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非法經營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涉嫌非法經營罪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涉嫌非法經營罪逮捕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3、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非法經營的行為非常多,比如沒有經過批准擅自售賣菸草或者擅自從事期貨、保險業務的,都屬於非法經營。在非法經營案件中,影響量刑標準的也不僅是非法經營的數額,還有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等相關因素。

網站地圖